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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规范中心城区内“城中村”改造及村民建房
2006-05-11 12:58  文章来源:江西省对外经济合作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一是顺应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变社区,村民变市民”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对村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集中成片建设,禁止见缝插针和零星建设。在中心城区盐城大道以内(北侧)的村民住房,原则上按单元式公寓楼设计,以五-六层为主;在中心城区盐城大道以外(南侧)及城北办事处辖区(即规划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原则上按联排式公寓进行建设,以四层为主;二是本着经济实用、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含道路、绿化等)按以下要求控制:以非耕地为主改建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在80-100平方米;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60-80平方米;且人均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农用耕牛等家畜附属设施采用集中建设方式进行规划设计,用地规模按户均临时用地20-30 平方米控制。三是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以街道(乡、镇)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协调村民住宅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征(占)用、规划设计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过程中充分尊重村民自愿;严格控制村民住房数,每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住房,村民新建住房竣工后,要求在一年之内从旧房中迁出,原有宅基地无偿收回集体所有,原有住房必须无偿自行拆除。四是村民建房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行政事业性规费作为政府对村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予以免收(自收自支规费减半)。新村内的基础设施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其收取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由街道牵头负责,村组具体实施,规划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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